2008年12月18日 星期四

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 恐強制離農、離土、離家

本報2008年12月18日台北訊,莫聞報導

原文出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本週密集審查行政院提交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該法案為馬英九兌現「愛台十二建設」農村再生計畫的重要法案,然多數條文侵害農民自主權益,爭議過大。至目前為止,委員會主席國民黨立委翁重鈞支持政院版本,但也採納民進黨立委李俊毅召開公聽會之提案。委員會今(18)日將持續審查。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全文42條,10月23日由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提交立院審查。草案中原規劃1500億元農村再生基金,分10年改善農村和漁村風貌,遭在野黨抨擊意圖綁樁,然而,15日委員會審查時朝野立委仍加碼至2000億元。

目前,農委會水保局已於今年7月起在全省14個農村社區進行試辦規劃,未來將擴展至全省4,000個農漁村,號稱將「嘉惠」60萬農漁民。

馬英九與行政院均稱該法案有助於復興台灣的農漁村,其中多項條文看似納入「生活、生產、生態之三生一體」概念,揚棄過去偏重硬體建設的作法,且設計讓社區「由下而上」提出活化再生計畫;然而,卻有多項強制性條文,對農漁民權益損害甚大,引發爭議。

林淑芬、田秋堇等民進黨立委直呼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是「強制整合+強制重劃+強制徵收」=「強制離農+強制離土+強制離家」。

他們指出,該草案有重大缺失:(一)剝奪農民自由處分財產權;(二)架空現有法律,方便財團炒地皮;(三)讓有力人士最受惠;(四)農委會藉機擴權,台灣空間大浩劫;(五)製造地方衝突,派系操弄資源。

草案中第9條要求農村在地組織及團體應整合,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然地方團體如何「整合」、「互推」?此條文遭批評不切實際,徒助長地方糾紛。

草案第16條要求,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活化空間再利用。則遭抨擊恐有大開國有地開發的方便之門。

草案第26,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計畫時,可選定範圍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經選定之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3/5,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2/3之同意;不同意被劃入的私有地主,僅能選擇被徵收或價購。前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則認為,此項「農地整合」名詞,其實就是區段徵收和土地重劃。

第27更規定,再生計畫不足的土地與工程費用,「由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率共同負擔,並按整備後評定地價,以範圍內之土地抵付」。換言之,被劃入整合型農地整備範圍的私人地主,還得自己買單付工程款。

草案最具爭議性的31條:受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地主或屋主需限期改善,否則主觀機關可「逕行改善」,且所需費用得由所有權人負擔。

事實上,民進黨執政時期曾提出「農村改建條例」,設計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劉兆玄主掌政院後,則撤回原案,改提「農村再生條例」。

張景森抨擊,該草案形同讓農委會無限擴權。草案所涉及的範疇,包括農村規劃、土地活化利用、整合型農地整備(區段徵收和土地重劃)、公共基礎建設等,大都是內政部營建署的專業,部份涉及文建會、經濟部、交通部等的業務,卻變成由農委會業管,荒謬至極!

張景森還說,「鄉村」不等於「農村」,88%的非都市土地並非全是以農業發展為主,許多區域發展是以「非農業」為發展核心,例如製造業、手工業、觀光服務業、漁業、文化創意產業等;農業人口也僅佔總人口的2%。草案第14條規定產業活化「其補助應以農業相關者為限」,對許多地區的發展完全沒幫助。

此外,草案第5條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設農村規劃發展署」,則違反非組織法規不得規範組織設置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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