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21 苦勞評論
突如其來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在許多人都還沒搞清楚時,就於立法院一讀通過。農運人士痛批為「滅農條例」、「農村再見條例」。綜觀該草案內容,不僅毫無農業政策願景,更充斥著為大型土地開發計畫鬆綁,圖利地方派系的內容。如當真通過,台灣農業與小農恐無翻身之日。
10年2000億經費,究竟肥了誰?
根據此份草案第9條,要求各農村社區在地組織,「自行整合」互推出一個團體為代表,並提出一份農村再生計畫。草案第10、18條並以優先補助,鼓勵農村社區共同訂定社區公約。
然而,「農村社區」的定義,在該草案中語焉不詳,幾乎囊括所有非都市地區。對於何謂「在地組織」更毫無解釋。是同一鄉?同一鎮?還是同一縣才算是「在地組織」?強迫所有在地組織「自行整合」的結果,不啻是讓既有的地方頭人派系、黑道勢力把持鄉里。10年2000億的肥厚油水,即便全台灣 319鄉,即便每個鄉都提再生計畫,一鄉都能分到近7億資金。這麼優厚的條件,地方黑道能不提著刀槍到別人家裡「自行整合」嗎?
當整合完成,提出農村再生計畫後,僅要求該計畫需「公開展覽」,對於核定程序、公開展覽的時間地點、審核程序、輔助基準等等重要項目,草案僅以「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草草帶過。
如制訂「社區公約」者,將可優先補助。但社區公約需計畫涉及的所有公共設施、建築物與土地的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全體同意」方能訂定。且公約制訂完成後,土地或建築物後來的繼承人,只能片面接受遵守該公約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以上不僅不符合程序正義原則,除了威逼利誘的恐嚇外,還有什麼方式能獲得所有利害關係人的一致「全體同意」?究竟是「社區公約」,還是讓地方派系劃地為王的「割據公約」?社區公約的異議處理、決議方式、展覽等相關規定,草案中還是一句「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事實上,條例裡牽涉到農民所有權的地方很多,這些處處可見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避了人民財產權限制必須「以法律定之」的重要憲法原則,農委會如此膽大妄為,自行擴權,這也造成了違憲的爭議。
土地開發至上,蠶食小農田,鯨吞國有地
不僅在地組織能提計畫,草案中第22條更說明,縣市政府可由上而下制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而第26條則規定,此發展計畫需經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3/5,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2/3同意。而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
此法條表示,只要取得3/5的人,且土地面積超過2/3的同意,即便剩下的人不同意,也將強行納入該計畫。以台灣農戶多屬小農來看,無異於讓土地開發案,可直接無視個別小農意願,強行開發。而計畫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一律參加。縣市政府只需提提計畫,在地圖上圈圈範圍,大片土地即可重新規劃開發。無怪乎論者多謂,此乃台灣版的「圈地條款」。
甚至依據草案27條,該計畫範圍內之農地整備費用、拆遷補償費用以及公路、水路、電信等等公共設施工程費用,需由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28、29條則規定重新規劃後的土地,由主管機關重新分配,視為其所有人之原有土地。
讓我們假想一個小農戶,耕種著一小塊農地為生。有一天早上睡醒,突然發現農地跟房子,竟然沒有經過自己同意,就被納入一個「農地再生發展區計畫」。再過幾個月,小農戶發現自己莫名欠下了一屁股債,因為要共同分擔該計畫的農地整備與相關工程費用。又過了半年,小農戶因為農地被重新規劃到另一塊角落,無奈之下只好開始搬家。十足荒謬,十足可笑。
農村景觀,上頭說了算;整修費用,小農得買單。
在草案第34條,各級主管機關得委由建築師,設計各具地方特色的建築圖樣與說明書,提供給興建農戶的民眾選用。如不選用,而自行委託建築師設計者,房舍如位於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主管機關得委由建築師免費修改其農舍設計。
更誇張的是草案第31條,賦予縣市主管機關可對農村內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的地區或建物,通知所有人限期改善。如不改善,或於「適當處所」公告三個月後無人異議,主管機關可逕行「維護」或「修繕」,費用則由所有權人負擔。
讓我們再度想起那位可憐的小農戶,農忙過後,好不容易有機會去親戚好友家長住交誼。幾個月過後回家,發現自己的老房子旁,硬被安上了一個不搭嘎的荷蘭大風車。這才知道,原來縣政府正在推動「風車之鄉」計畫。風車很醜就算了,信箱裡還多塞了張數百萬的帳單得付。小農戶氣得去找鎮長理論。鎮長兩手一攤的說,公告都貼在鎮公所門口三個月了,你不表示異議我也沒辦法。
小農戶看著家家戶戶,滿村突兀的大風車,不禁感嘆,這年頭台灣的小農戶,在政府惡搞,財團橫行下,大概也只有破產一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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