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 星期四

【聯合報】抗爭多 執法品質更要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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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饒磐安】2014.05.01

新北市三鶯部落顧問江一豪聲援弱勢到新北市府抗議被認為非法集會,因警方執法程序瑕疵而獲判無罪。這個判決告訴警方,面對遍地且不定時「開花」的抗爭和集會,必須嚴守程序正義。

集遊法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是指集會遊行所在地的警察分局,由分局長審核決定許可與否,並非派出所長。

處理聚眾事件的經驗向來是警方挑選及拔擢分局長重要條件之一,也是在口試候用分局長時「必考題」,獲選後也會嚴加訓練。分局長未必個個是辦案高手,但只要處理聚眾事件砸鍋,鐵定下台。

集會遊行事涉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及表達意見自由的基本權,限制集會遊行的舉牌動作,不應輕率為之,應由有許可集會決定權及受過處理聚眾事件嚴格訓練的分局長判斷並指揮執行,若分局長不能到場,也應由層級較高的職務代理人副分局長前往指揮,不宜授權派出所長決定。

司法講求程序正義,江一豪案突顯法官對程序正義的堅持。如今抗爭四起,集會遊行不斷,警方更應嚴守程序正義,否則,粗糙的執法品質,難收法治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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