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 星期四

【聯合報】警處理抗議失當 三鶯部落自救會顧問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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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饒磐安、袁志豪/新北報導】2014.05.01

新北市府為建捷運,限期新店十四張地區居民自動拆遷,三鶯部落自救會顧問江一豪到市府聲援居民,被依集遊法送辦。江不服一審被判拘役廿五天而上訴,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警方處理程序有瑕疵,昨天下午撤銷原判決,判江無罪。

合議庭認為,新北市府所在地的警察分局是海山警分局,依集遊法規定,有權警告、制止及命令解散的是海山分局長,但當時的分局長劉章遠(已調任連江縣警局長)並無不能親往指揮的理由,卻授權給海山派出所所長舉牌,難以認定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處分。

合議庭指出,警方在抗議民眾剛下車就舉牌警告,陳情民眾聚集後並未有占用道路及妨害公共秩序等違法行為,警方隔五分鐘就二度舉牌;且舉牌程序混亂,未循序警告、制止及命令解散,首度舉牌就警告及命令解散,第二度則是警告、制止及命令解散「三合一」舉牌,程序有瑕疵。

況且,陳情民眾只有約五十人,老弱婦嬬居多,優勢警力掌控秩序沒有發生明顯危險,這種不便應在民主社會所能忍受的範圍內,國家應予尊重,給予表達意見的自由空間。警方未衡量人民集會自由及影響社會秩序的比例性密集舉牌,違反比例原則。

合庭議表示,江一豪等人前往陳情抗議時,是市府發文限新店區十四張居民兩天內自行拆遷,當時若不立即集會,難以表達訴求,集會有其迫切性,無法苛求在六天前申請許可。

包括十四張自救會、全國關廠工人連線、華光社區、秋鬥平台、台灣農村陣線、撒烏瓦知部落、崁津部落等多個團體上百成員,昨天下午到新北地院前聲援江一豪,並高喊「集會無罪」。大批警力在法庭內外維安,近傍晚六時才逐漸散去。

江一豪表示,當天是和平集會,無罪是理所當然,歷經兩年多的折磨,他很幸運遇到好法官,僥倖獲判無罪,但司法不應該是讓當事人以碰運氣的方式面對,法院的一致性應該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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