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一豪
整個法庭,檢察官就兩句話:「如起訴書所載。」「沒有意見。」而被告多半也只能點頭或搖頭。結果除了法官,就幾乎都是告訴人在說,大意是家裡的錢被偷了:
第一次家裡不見了30萬,是我媽媽發現的。起初我還跟她說可能是妳忘了,不要隨便懷疑人家。(30萬?忘了?)後來我故意在家裡又放了2萬塊,結果又不見了。於是我再放了幾萬塊在外套裡面,這次就被錄到了,她從裡頭抽了2千塊出來。(之前30幾萬,這次2千塊?)起初我還好言相勸,如果承認就不追究,但沒想到她到警察局又不承認,還說是因為怕我打她。……。」(怕你打她?)
法官很有耐心地聽他說完,接著問,「你希望法院採簡易程序,還是簡式程序(註1)。簡單講,簡易程序針對每一次竊盜行為,最多判6個月;簡式程序則可以判比較重。」告訴人沒有猶豫,「後者。」法官轉身,「那麼被告對採取簡式程序有無意見?就是排除傳聞法則(註2)之類的……,請問妳懂了嗎?」
等被告點了點頭,法官隨即裁定,「好,我們馬上進行簡式程序庭。」坐在旁聽席,我簡直傻眼。理由很簡單,因為被告是一名外勞!
好吧,我承認。我覺得這個告訴人(就是雇主)心機很重,也很想讓這名外勞被抓去關。但就法論法,就算他所言不假,事實上除了被告的自白,以及所謂「抽了2千塊出來」的那次錄影,根本沒有其他直接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偷了3次錢,不是嗎?而且不管是選擇「簡式」還是「簡易」,這個案子的訴訟程序就注定會被大幅簡化,排除──為澄清犯罪事實,針對各種證據所必須採取的繁複檢驗。
不認罪,不一定有罪。可是這名外勞卻認了。
是不是可以合理懷疑,在人生地不熟的情況下,她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曾經被告知「趕快承認比較好,才不會被關?」這個人,可以是任何人,更可以是聲稱「如果承認我就不追究」的雇主。
其實只要能讓這名外勞接受強制辯護,就能讓我的多疑淪為無聊。刑事訴訟法第31條的精神就是,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必須為處於弱勢的被告──例如低收入戶、原住民提供辯護人,以拉近他們跟強勢檢方之間的實力差距。只是當法官依法詢問、告知這名外勞有無受強制辯護的權利,「妳有低收入戶的資格嗎?」「妳是原住民,或是有台灣原住民身分嗎?」只會讓人啼笑皆非!
在台的家事外勞,至今仍不受勞基法保障,多半僅能領取低於基本工資的月薪,但他們連戶籍都沒有所以當然無法申請低收入戶。相較於得以受強制辯護的原住民,外勞的處境顯然不會更好。可是強制辯護的制度硬是把語言不通、離鄉背井的他們排除在外。也難怪她會在通譯短短不到一分鐘的解釋下,就點頭表示明白簡式程序的意義。跟多數的弱勢被告一樣,孤立無援、情勢所逼、不敢不懂。
就算這名外勞不是「低收入戶」,也不具備有「台灣原住民」的身分,但法官不也一樣能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6款『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為她指定辯護嗎?
可是沒有。於是,我只能看著這名外勞在法庭上,除了點頭同意,什麼也沒說。
註1.「簡式審判程序」:主要係為合理分配有限司法資源,避耗費不必要的審判程序,以達訴訟經濟之要求。法院對於符合法定要件之非重大刑事案件,在被告對於起訴事實無爭執的情況下,簡化證據之調查以求速判。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且當事人雙方均不再需要如通常審判程序般負舉證責任。
註2.「傳聞法則」:即排除傳聞證據的法則。傳聞證據指的是,由傳聞(聽說)而得之證據。證據的種類,可分為原始證據與傳聞證據。如甲親眼見乙持刀將丙殺死,則甲之證言,即為原始證據。但是如果甲在不久後意外死亡,其在生前剛好曾向友人丁說過其曾目睹乙持刀將丙殺死,則友人丁之證述即屬傳聞(即聽甲說的)證據。延伸閱讀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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