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8日 星期一

【新聞稿】集會無罪,上訴到底!司法不是行政的打手!


我們還有說話的權利嗎?

2011年11月28日下午,十四張自救會於新北市政府前進行戶外集會、發表意見,爭取受迫遷戶的居住權利。包括三鶯部落自救會、反迫遷行動小組與其他聲援夥伴,不僅受到警方的強勢干擾(註一),其間包括洪仁鐘先生、江一豪先生更先後遭霹靂小組強制驅離。

十四張居民的家被拆了,國家機器的怪手卻仍在前進。

日前新北地院判決洪仁鐘先生、江一豪先生有罪,各處拘役十五天、二十五天(註二)。在此,我們嚴正表明無法接受此一判決,全力聲援江一豪上訴,並視後續發展採取行動。

基於以下幾點,我們認為洪仁鐘、江一豪無罪:

1.政府已於2009年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立法院也於同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已具有國內法效力。現行集遊法已明顯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之精神,相關條文是否合憲不無疑議;

2.當天到場集會民眾僅約60餘人,且多老弱婦孺,並無任何明顯而立即危險發生,亦無任何社會公共利益需透過主管機關之立即執行來進行保護。然而執法警察卻藉其優勢,密集地制止、命令解散,並透過動員霹靂小組等強制作為干預言論自由,全然不顧此次集會所欲彰顯的「居住正義」價值,顯已違反集遊法第26條之比例原則,其處分之合法性顯然有瑕疵;

3.一審判決書中提到本次集會「尚未妨害一般民眾之通行權益,影響範圍非廣,又本件室外集會之規模非鉅,舉行期間不長,對於社會秩序所生之危害非深;」;「因認居住權遭受侵害,為爭取『新店區十四張自救會』居民之共同利益,乃至新北市政府聚集陳情,動機堪憫,而本件室外集會之手段與過程堪稱平和;」。法官既稱「堪稱平和」又云「危害非深」,卻以刑罰相繩,全然不顧刑法最後手段性的精神,判決顯有不當。

事實上,近年來從都更受害者自救行動、關廠工人抗爭案、華光社區受迫遷案、苑裡反風車自救案等,身處第一線的受害群眾,都在這一波波捍衛權益的過程中,先是遭逢行政機關的強力壓制,而後再受到司法部門的二次制裁。或許被訴法條不同(集遊法、刑法妨害公務、社會秩序維護法…),但受壓迫的處境並無二致。

我們在此沉重的呼籲,受壓迫者唯有行動才能改變自己的處境,被迫與行政機關抗爭,是最後的選擇。自認「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理應走進基層人民的世界,探究事件整體的情狀,堅守權力分立的獨立性,才有可能維護真正的社會正義。

新聞聯絡人:
阿 里  0983193309
鄭凱同  0916171889


註ㄧ:居民聚集至新北市政府西門前不久 (原審判決第3頁第23行認定係100年11月28日14點41分),新北市政府海山分局執法警察旋即於14點55分至15點提出第1次警告(原審判決第10頁第27行起),於15點5分進行第2次警告、於15點35分進行第3次舉牌、制止及命令解散,又分別在十分鐘內進行第4次、第5次之舉牌、制止及命令解散,在短短1小時內舉牌5次。且警方不分「警告」、「制止」、「命令解散」之間各手段強弱不同,第1次即同時進行「警告」、「制止」和「命令解散」,「你們未經許可擅自集會,已經違反集會遊行法的規定…現在時間是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下午15點整…我現在第1次向你們提出警告,請你們立即停止違法的行為…立即帶離民眾…」(原審判決第10頁-11頁)。

註二:洪仁鐘先生獲緩刑兩年處分,但江一豪先生因於2009年聲援桃園撒烏瓦知部落,而有違反集遊法之犯罪紀錄,未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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