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3日 星期一

公屋成敗繫乎租金政策

何永謙 趙建業 香港政策研究所
(本文已刊於2005年1月3日經濟日報)

公屋租戶控告政府違反公屋租金不得超過住戶入息中位數百分之十的規定的案件,上訴庭月前裁定政府上訴得席,認為法例並無要求政府必需每三年檢討租金。故此,縱使現時公屋租金超過住戶入息中位數百分之十的水平,政府可以選擇不作出租金檢討。公屋住戶認為上訴庭的裁決忽視條例保障住戶繳交合理租金的立法原意,為了爭取法例保障的合法權利,決定據理力爭,已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政府廣修公屋,原意是為中下收入家庭或人士解決住屋問題,是一項德政,應該為政府贏到市民的支持和愛戴,現在,反過來令政府與受助人對簿公堂,反目成仇,花了納稅人的錢,更失了民心,令人婉惜。

歸根究底,公屋租金政策缺乏彈性,必然造成與較低收入人士的負擔能力脫節。出租公屋其實是政府透過津貼直接介入市場,為市民提供住屋。政府採用的公屋租金政策,一向只考慮公屋的質素,不考慮住戶的收入,有其歷史背景。

早年,當不少市民居住在徙置區時,一般租金劃一訂在較低的二十四元。到七十年代,房委會的出租公屋帳目年年出現赤字,房委會逐年將公屋租金水平調高,現在,部分較新較大的公屋單位月租達到二千多元,比早年徙置區月租二十四元增加百倍。

愈千元的租金,公屋住戶中入息較高的當然仍然覺得廉宜,不過對於低收入家庭難免構成較大壓力。房委會由1992 年起實施「租金援助計劃」,已解決部分問題。不過,政策是死的,在現實生活中,難免有住戶由於個別家庭因素,不符合申領援助的資格,但事實上卻覺得公屋租金水平難以負擔,最近的官司個案,便是例子之一。

環觀世界各國的公屋租金,都採用靈活的政策,按住戶收入的一個百分比而定,高收入的多付,少收入的則減輕負擔,不存在公屋居民負擔不起租金的問題。

以新加坡為例,公屋租金水平是以家庭收入和租住單位質素來厘定的,家庭收入分為800 元(新加坡元,下同)以下和801 至1500 元兩個組別。收入800 元以下的家庭租住一房單位,租金(每月,下同)將介乎26 至33 元,租住兩房單位,租金將介乎44 至75 新加坡元;收入801 至1500 元的家庭租住一房單位,租金將介乎90 至123 元,租住兩房單位,租金將介乎123 至165 元。

至於美國的公共房屋,租金是以扣除供養成員免租額的家庭收入的三成,或扣除免租額前的家庭收入的一成,以較高者為租金。

香港公屋住戶的收入差距一般來說比外國大,更應該採取彈性的做法,較高收入的家庭,如月入二、三萬元以上的,繳付收入的百分之十五為租金,月入較低的,則繳付收入的百分之十為租金。

這種做法,使月入數萬元的公屋家庭,需要繳付月租數千元,推動他們搬離公屋,騰出單位給更有需要人士入住。月入在一萬元以下的住戶則只需要繳付月租數百元,減輕壓力。

涉及入息審查的租金厘定方法無可避免帶來一定的行政開支,但是,設有入息審查的政府資助計劃眾多,如「學校書簿津貼」和「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等,前者為了領取九百多元至二千五百多元的一次過津貼,家長須要每年申報入息一次。

公屋租戶每月接受資助款額不低,每年申報一次收入亦不算苛求。至於審查入息申報人手方面,學生資助辦事處就「學校書簿津貼」每年處理約38 萬個申請,相信不少是公屋居民,政府應該考慮整合資源及人手,發展一個綜合入息審查架構,對接受政府不同性質資助的家庭,統一審查收入。這種安排,在外國如加拿大,亦有先例。

為了使公共房屋資源得以更公平、更有效地分配,政府實在值得研究加強公屋租金的彈性,一方面節省對高收入住戶的租金資助,另一方面減輕租金對低收入住戶構成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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