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7日 星期一

「為權利而鬥爭」通訊vol.3:法庭觀察筆記

文:江一豪

2013年11月15日,下午兩點半,我信步走進新北地方法院。

整個法庭寥寥落落,就我一個外人。畢竟只是個集會遊行法的案子,而且已經是第三次的準備庭,料想不過就是照本宣科、行禮如儀。

沒想到裡頭的對話還挺有意思的。

是被告起的頭。他先提了答辯狀,隨即請求法官能針對集遊法提出釋憲,並調查新北市副市長是否為本案共犯。原來被告是在兩年前,參與一場新店受迫遷戶前往市府的抗議而被認定為首謀起訴。他聲稱集會遊行已受兩公約保障,而且當年那場集會過程平和,「連一審的判決書也是這麼寫,」他說縱使自己有罪,「也希望司法能追訴建議居民前往市府抗議的副市長的法律責任。」

法官似乎嘆了口氣,「你應該知道我一直很禮遇你。」他說自己是黃榮堅老師的學生,知道社會上有許多議題,需要社會運動的協助與陪伴,但在實務上,他所必須考量的是「如果我相信少數說,那麼究竟是該為被告爭取無罪,而冒著被其他法官否定、被上級審推翻的風險,還是為被告爭取在下級審被輕判?」他問被告:「讓你繼續跑法院,耗費司法資源,真的比較好嗎?」

坐在對面的檢察官點點頭,「如果判無罪,我只能繼續上訴。」

被告大概是聽不明白,居然迸了句:「如果有罪,那就去關,我不會繳罰金。」

聽到這裡,雙手早已離開鍵盤的書記官,眉頭皺了起來。檢察官則直搖頭,「不值得!」法官也加入勸說的行列,「在勘驗光碟的時候,有幾幕讓我印象深刻,尤其是有位大學生的發言,很理性也很感人。作為政府與群眾之間的橋樑,你們在做的事情很有意義。」跟檢察官一樣,他說:「不要進去關,你能有更多時間去做社會運動。」

後來法官還問了「那些居民後來怎麼樣?」「那三鶯部落呢?」相對於陌生的訴訟程序,被告的聲調顯得輕快、自在許多,他甚至有種錯覺:這裡不是冷冰冰的法庭,自己是在跟偶然結識的朋友,分享當年所親眼目睹、親身參與的那場被迫離家的故事──然而這一切不早已翔實地記錄在所有的蒐證光碟裡了嗎?

於是被告在離開法院後,也一併走出了那個錯覺。

他相信自己遇到了好人,可是更明白這裡到底不是公平的。否則該怎麼解釋同樣是步入法庭,有人顯得那麼惶惑不安,卻有人可以在金權的撐腰下有恃無恐?從國會議長能夠為了個案拿起電話直通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的那一刻開始,就注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笑話一則──所有服從法律、入監執行的被告都是被訕笑的對象:「不關你們這種人,關誰?」

終究,這裡只有被侷限的正義。更全面的正義,得在他方追尋。

1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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